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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园区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

| 招商动态 |2016-07-18

关于工业园区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字〔2015〕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特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实施严格供地政策,多形式提高土地利用率

1.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落户小微企业创业园或租用已入园企业的厂房。严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供地。新入园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60万元/亩,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项目的建筑系数不低于40%,容积率不低于1.0。以上指标若有一项未达到标准的项目,必须由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入园。

2.新入园项目土地挂牌时企业按挂牌成交价缴纳购地费用,企业所享受的奖返部分,由县财政以支持园区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名义拨给园区管委会,再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按企业工程建设进度分两期拨付,即首栋厂房基础工程出平水后付60%,所有厂房主体工程竣工后付40%。

3.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企业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在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低于三层,容积率应达到1.0以上,其中:轻工业标准厂房应在四层以上,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工业园区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业园区原则上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亩土地用于建设“园中园”,同时不断复制成功模式,盘活园区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可进行分幢分层办理产权分割手续,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4.加快工业园区新型社区建设。支持工业园区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集办公、住宅等为一体的新型社区,配套完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鼓励园区由企业办社会向园区办社会转变。鼓励企业购买、租赁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的办公用房和住宅。

二、规范入园企业新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程序

园区企业新建项目纳入县住建局正常管理,为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现明确管理程序如下:

1.园区企业项目工程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要求

(1)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县住建、国土、环保、供电、供水、人防、消防等部门召开工业园区入园项目规划评审会,对入园企业提供的项目规划方案(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进行初审,填写《安福县工业园区新建项目规划方案预审表》并由各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2)入园企业凭《安福县工业园区新建项目规划方案预审表》及项目规划方案到县住建局备案,待办理土地使用证后一周内凭企业土地使用证及具备图审资格的单位开具的建设施工图图审合格证明送交县住建局核查并办理正式规划手续许可,在土地使用证办理期间,县住建局根据企业开工时间提前介入企业项目的规划及建设管理。

(3)县住建局在核发园区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收取任何费用且不再进行单位联审,对于特种行业,企业需按规定提供其它相关审批材料。

2.企业项目工程的放线、验线,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聘请具有资质的测绘队伍负责,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测绘费用及规划监管;企业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用地企业提出申请,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单位出具验收相关意见。

3.企业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按正常程序进行,各种上岗证件提供原件核查,不押“五大员”证,只押建造师证。企业在办理报建过程涉及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规定缴纳(具体见收费附表)。

4.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契税,凭完税证明办理土地使用证;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应按规定缴纳建安营业税,凭完税证明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契税及建安营业税享受先征后奖的优惠政策。

三、加大对企业闲置土地及低效用地的处理力度

1.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工业园区要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动态监控数据库,已交地的工业项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按企业原实际购地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停产及低效企业用地,鼓励企业通过招商引资进行合作开发,或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招商、共同开发。

2.对超过两年但没有按要求建设到位且能分割出10亩以上的生产企业闲置用地,企业不得用于抵押贷款,若已抵押,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房管局、银行等部门协调配合对已抵押到期的闲置企业用地进行分割收回后再进行抵押,对分割后的闲置土地由园区按企业原实际购地价格回购,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3.县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园区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征收力度,县国土资源局及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促成企业自觉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与贡献率,也为企业兼并重组以及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创造条件。

4.企业的置换收购应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鉴证的实际成交额为计税依据,所产生的税费县留成部分享受先征后奖的优惠政策,为闲置土地的清理提供政策保障(县其它文件与本文件相冲突的条款,均以本文件为准)。

5.加大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工业园区企业的旧厂房改造和闲置、废弃厂房再开发和再利用。工业用地一经出让不得随意变更用地性质,确需变更的依法由县政府收回后重新出让。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引导企业转建商业设施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附件:1.安福工业园区新建项目规划方案预审表

2.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建设工程规费及保证金收取标准表

附件1

安福县工业园区新建项目

规划方案预审表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类别

□重工业

申请用地面积(亩)

□轻工业

总投资

(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预计亩均税收(万元)

投资强度

(万元/亩)

承诺开工时间

承诺竣工时间

建筑系数

容积率

绿地率

会审综合意见:

备注: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建筑系数不低于40%,容积率1.0以上(其中轻工业标准厂房应在四层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2),绿地率20%以内,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税收贡献率不低于10万元/亩(附:建设规划方案图)。

县住建局

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国土资源局

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人防办

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消防大队

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环保局

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供电公司

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自来水公司

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工业园区

管委会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政府分管领导

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建设工程规费及保证金收取标准表

收费项目

标准

收费依据

执收单位

缴交标准

防洪保安资金

县城规划区内1.5元/平方米;

县城规划区外0.75元/平方米

国发7号

赣府发63号

县国土资

源局(代征)

全免

土地登记费

企业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40元,最高4万元/宗

国土(籍)字93号

赣价费字116号

赣发改收费字805号

同上

全免

异地集中绿化建设费

按安府办发17号规定标准

省政府令79号

安府办发17号

县住建局

全免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18元/平方米

赣计收费字818号

赣府字13号

同上

全免

规划保证金

10元/平方米,最少2万

安办字55号

同上

全免

规划勘测费

85元/工日(1元/平方米)

建设部价费字168号

同上

全免

材料检测费

详赣价费52号

赣价费52号

同上

按标准的50%收取

工程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

工程总造价1.5‰

安价临费字7号

同上

全免

市容保证金

工程造价的10%

安府办发30号

环卫所

全免

白蚁防治费

钢混1.5元/平方米

砖混2元/平方米

砖木2.5元/平方米

赣财综字31号

赣价房字1号

赣计收费字818号

县房产局

全免

房屋测绘费

住宅:1.36元/平方米;商业用房:2.04元/平方米

赣发改收费字805号

赣价字1号

同上

按标准的50%收取

房屋登记费

住房: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发改价格924号

赣发改收费字805号

同上

全免

建筑噪声

排污费

6元/平方米

赣计收费字818号

赣市环监字24号

县环保局

全免

环境监测

服务费

按赣发改收费字1762号

规定标准

赣环财字3号

同上

全免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0元/平方米

国发66号

赣财综72号

县工信委

全免

人防易地

建设费

32元/平方米

赣发改收费字449号

安府办发18号

县人防办

全免

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

2.1元/平方米,设计审核不收费

赣财综字66号

赣发改收费字33号

县气象局

按标准的50%收取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方)

工程总造价的1%

安府办字185号

安府办字194号

劳动监察大队

按标准

收 取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方)

工程总造价的1%

安府办字185号

安府办字194号

同上

按标准

收 取

价格调节金

工程总造价的3‰

安府发5号

物价局

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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